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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交商铺支付违约损失25万元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62人看过

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单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日前,麻城市法院审监庭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由三被告退还原告租金和定金,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损失的调解协议。

2009 年9月14日,原告彭某军与被告张某兵就麻城市某临街一楼商铺的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意向性协议,承诺将当时已出租给他人经营的商铺于2012年1月10日到期后出租给原告,具体合同到被告与第三人的租期合同终止再签,并于当日收取了原告的定金5万元。2010年3月24日,张某铨与原告彭某军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6年1月8日,年租金为12万元,每年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清。如单方违约,每年按5万元计算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165000元。2010年12月7日,因张某铨与熊某洁续签该商铺的三年租赁合同,致使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商铺,遂产生纠纷。

原告彭某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麻城市法院,并依法追加张某铨、林某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判决三被告按合同退还租金和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法院认为,三被告因一房两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铺给原告,因交付不能,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过麻城市法院审监庭调解,双方达成解除 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三被告向原告彭某军退还原告租金16.5万元和定金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25万元的调解协议。

目前,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租赁房屋支付25万元违约损失并非小数,一般人也并非承受得了,但法律无情,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麻城市法院法官袁向阳就此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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