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刘某、曹某伙同石某等人经事前预谋,由张某将网友王某约至酒店,随后其他被告人赶往酒店闯入房间以捉奸为由,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从被害人王某的包里搜出现金5000元,并从被害人的衣服兜里翻出一张银行卡上,以不告诉密码就要用刀捅死王某相威胁,王某被迫说出密码,刘某等人当即提取现金 12000元,给王某留下500元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报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张某等人是以捉奸为由威胁王某向其索取财物,张某等人的行为够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分阶段定罪,第一次5000元是敲诈勒索罪,第二次从银行取款12000元是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张某等人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经事先预谋,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王某的钱,且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抢劫罪的法律概念: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二)抢劫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三)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等人事先预谋实施抢劫,并以色诱的手段将受害人骗至宾馆,手段是当面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财产权力。且受害人是迫于暴力行为而并不是迫于张某等人的敲诈行为。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