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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损坏的不能一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209人看过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XX为某汽车修理厂工人,2012年10月12日晚,王 XX私自将客户修理的轿车开出去,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撞上高架桥墩,致汽车损坏,定损额为5000元,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30万元以上数额,但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2000元的标准。为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XX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决结果】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法院判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王礼兵偷开他人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数额为5000 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2000元的标准,所以构成犯罪。

笔者意见:

凡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辆损坏的,不能一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经法庭调查,被告人王礼兵有驾驶资格,也不存在饮酒、吸毒后或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形,该机动车辆已经修好,符合安全条件。王礼兵是个人办私事,偷开他人车辆中途,驾驶时因捡拾手机发生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定损额为5000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2000元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论自身条件,还是车辆条件,均符合上路行驶的安全要求,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安全地控制该机动车辆,所以我们不能认为此时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机动车辆,有任何的直接或间接的毁坏故意,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特征,所以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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