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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子损及债权人赠与行为依法被撤销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44人看过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吴某分四次共向原告郑某借款83万元,分别向郑某出具了借据,借据上写明以其房产作抵押(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经郑某多次催要,吴某仅还款2万元。

2006年4月10日,吴某通过公证将其名下的四套房产分赠给两个儿子丁一和丁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郑某知情后,认为吴某转移房产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随将吴某母子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三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将房产恢复到吴某名下。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间存在大额债务而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告吴某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原告欲依法追偿债权而不能,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吴某的赠与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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