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来到府谷县庙沟门镇中石化祥和加油站上班,在其工作期间发现经常有大车司机拿着印有“黄河集团龙华发电厂煤场加油票苏四”字样的加油票前来加油,吴某便产生了伪造加油票充当真加油票骗取现金的念头。过了几天吴某便去庙沟镇街上仿制了十八张假加油票,并在一个刻章的地方刻出了一个印有“苏四煤场专用”字样的公章,后吴某就用伪造的假加油票开始实施诈骗行为。其每天拿几张不同面值的假加油票交给加油站财务部,把司机加油交来的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从2011年9月28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先后使用67张假加油票进行诈骗,共诈骗现金92250元。
被告人吴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来到府谷县庙沟门镇中石化祥和加油站上班,其工作期间发现经常有大车司机拿着印有“黄河集团龙华发电厂煤场加油票苏四”字样的加油票前来加油,吴某便产生了伪造加油票充当真加油票骗取现金的念头。过了几天吴某让王某和马某去庙沟镇街上伪造了十八张假加油票(二人对伪造加油票的作用并不知情),又让在一个刻章的地方刻了一枚印有“苏四煤场专用”字样的公章,后被告人吴某就在伪造的票上写上1000元以上数字不等的金额,盖上假公章伪造成假加油票,每天将司机加油交来的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供自己挥霍,而将几张假加油票交给加油站财务部。从2011年9月28日至11 月29日,被告人吴某先后使用67张假加油票共骗取现金92250元,后全部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苏某主动给庙沟门中石化加油站结算了被告人吴某骗取的加油款92250元,被告人吴某又积极给苏某进行了退赔,苏某书面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加油站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但被告人是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本单位的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所有赃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过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综上,本案被告人吴某作为加油站的员工在主体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虽然他采取的方式是伪造加油票骗取现金,但所侵犯的对象也是加油站的财产,属本单位的财产。故被告人吴某利用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职务侵占罪论处。笔者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