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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危险物质进行储藏是否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85人看过

[案情]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XX从延津县娘家回家路过延津县大潭乡南边路边的坟地,发现有人在那里拾东西,到跟前一看有“比猫灵”鼠药,随即也捡到260支,每支10m1,并将该“比猫灵”鼠药存放于自己经营的农药门市部货架上。2010年9月13日,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举报后从杜XX经营的农药门市部搜出260支“比猫灵”鼠药,经公安部检验,从该“比猫灵”鼠药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经原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称重,该260支“比猫灵”鼠药液体总重量为2091、7克。

[审判]

原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XX明知是毒害性物质,而在其经营场所予以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但未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红霞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杜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杜红XX的行为是一般性犯罪还是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杜XX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理由如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款也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杜红霞捡到并在经营场所储存的“比猫灵”鼠药的液体总重量为2091、7克,并从该“比猫灵”鼠药内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杜红霞犯非法法存危害物品罪,且应在三年以上处刑,因所捡到的鼠药只是存放于经营场所,并未进行销售,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故对其判处缓刑,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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