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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帮工者劳动受伤接受劳务者也应担责

发布者: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63人看过

未得到雇主召集而主动去帮工,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帮工者要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陈某系经营瓷板生意。2014年3月12日,陈某店里送来了一车货,陈某便电话通知李某、张某让其喊人来帮忙卸货。张某接到电话后,便在当地召集了几个人过来卸货。并未得到召集的原告王某看到陈某家店里要卸货,也参与到搬运货物中,却不慎在搬运过程中受伤。事后,王某与陈某在伤害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虽未通知原告王某帮其卸货,但在王某替陈某下货时并未实际制止,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受害者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从事的工作有注意的义务,其在搬运瓷板过程中因自身安全注意不够、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货主的被告陈某,卸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王某和陈某各承担50%责任,依法判决陈某赔偿王某36046.5元。?

文章出处: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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