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红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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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邵红丹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原告曲**诉被告倪*、被告青岛**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所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原告曲**诉称,2013年9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倪*驾驶鲁B×××××号车在市南区燕儿岛路逍遥二路路口检查车辆时溜车,将原告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6,2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用具费1,198元,共计9,917.40元。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治疗费6,239.40元、住院补助费2,480元、护理费18,600元、××赔偿金68,929.20元、交通费1,240元、鉴定费2,100元、××用具费1,19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05,786.60元。

  被告倪*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无异议,其已为原告垫付大部分住院医疗费,且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此外,另支付给原告10,000元。

  被告青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人保**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其在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给被保险人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200,000元。

  后经审理,取得各方均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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