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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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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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海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2与原告刘某1系父子关系。被告刘某2与原告母亲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后于2006年8月28日结婚,于2007年9月11日生育原告。2014年6月6日被告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归陈某抚养,原告的抚养权、监督权归陈某, 但协议中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没有约定。自被告与陈某离婚后,被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让被告履行一个做父亲的法律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海云与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方诉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每个月3600元标准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23200元(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6日计62个月),并按年支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满18周岁,即每年8月7日前支付抚养费432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1支付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抚养费共计60000元;


      二、被告刘某2应当自2019年6月6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原告刘某1支付当年的6月6日起至第二年6月5日止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抚养费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原告刘某1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心得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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