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
程昌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江北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腹痛延误诊治,小肠全坏死被切除,医院承担主责

发布者:程昌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51月的一天,天气阴沉,余先生通过百度搜索了多家网站,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遂联系程昌平律师并到律师事务所面谈。此前余先生已联系会谈了多位律师,不甚满意!余先生称几个月前的一个星期六因腹痛,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安排住院后,一直没有医护人员来管自己,一直到周一再一查,发现病情已非常严重,紧急手术但绝大部分小肠都坏死,不得不切除,发生短肠综合征,终身都不再有享受美食的机会。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已进行病历封存。对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大小,余先生很是犹豫。程律师对案件进行详细询问仔细分析后,余先生认为非常专业,他非常认可,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11123日晚,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持续性左上腹部疼痛伴呕吐,从次日开始,腹痛、腹胀加重,肛门停止排气排便。于 1126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门诊诊断肠梗阻。门诊腹部平片检查认为低位不全性肠梗阻可能性大【实为完全性低位小肠机械性梗阻(小肠扭转可能),高度怀疑肠绞窄】,就以不全性肠梗阻收入消化内科病区住院保守治疗。入院后医方对患者不闻不问,未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作记录。20111127大便隐血试验报告:阳性 ,当日第三次灌肠完毕,肠子穿孔已具有肠绞窄的绝对征象,需急诊手术,且腹部平片结果提示:空腔脏器穿孔,但仍直到入院第三天才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打开腹腔后,腹腔内已有大量脓液及粪便,升结肠近肝曲部位可见一直径约25px大小穿孔,同时大部分小肠(呈暗红色)及升结肠(灰红色)已经缺血坏死,行空肠-横结肠吻合术,切除空回肠、升结肠,余空肠管1500px左右。术后补充诊断:短肠综合症。后患者就短肠综合症分别于多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余某某起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委托重庆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做出鉴定意见为:被告重庆某某医院在对余某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系造成余某某短肠综合症的主要因素。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重庆某某医院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决定重新鉴定后,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本院委托了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该所做出鉴定意见为:1、重庆某某医院在对余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共同因素致目前患者损害后果。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由于本案所涉的两份医疗过错鉴定均在一审审理期间由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且两份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原因的分析基本一致,但鉴定结论却不一致。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两份鉴定意见产生了较大争议,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就重庆某某医院在对余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以及如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何种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渝司鉴委医咨(20166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载明(一)余某某的肠系膜扭转,与医疗行为无关。(二)余某某在肠系膜扭转,急性肠梗阻基础上,医疗过错(延误手术治疗)导致肠壁缺血坏死,肠穿孔,并导致肠切除,短肠综合征。(三)余某某的短肠综合征的主要责任为医方(消化内科)。

(二)法院认为

由于一审中涉及的两份医疗过错鉴定均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本院依法向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并委托其出具咨询意见书。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渝司鉴委医咨(20166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更具真实性、合法性及客观性,本院对该咨询意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该咨询意见书的意见,余某某的短肠综合征的主要责任为医方,也即重庆某某医院在对余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系造成余某某短肠综合征的主要因素。据此,本院依据咨询意见书的咨询意见及本案相关情况,综合认定就余某某的医疗损害后果重庆某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37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余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37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37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某附属医院赔偿余某某因短肠综合征产生的医疗费39485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68元、医疗器具费126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5920元、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33200元、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10098.40元、交通住宿费15360元、鉴定费16800元,合计1119237.92元的80%895390.34元。

四、律师观点

本案能够有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得益于事发后患方第一时间封存了病历,医方的病历中,30个小时无病程记录,没有体征变化的记载,医方未尽到观察义务,延误了诊疗,致使患者丧失了早期手术治疗机会,造成了肠坏死和肠穿孔,短肠综合征。

在此,程昌平律师提醒广大的临床医务人员:1.书写病历,要与患者病情吻合,按诊疗常规该有的诊疗行为,要有,如病程记录、请会诊、转院、下病危等。2.及时性,养成及时写病历的习惯,若有纠纷病案更应尽早完善、检查病历,否则病人封存病历就来不及,甚至没写。相关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总之:病历要经得起“法律和鉴定专家的检验”,尽量做到完善,不犯没写、漏写、错写、少页等低级失误。


程昌平律师,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法律和医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医院从事临床医生工作经历,系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