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6576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被告齐、黄、贾、杨共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