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鲁恩|时间:2019年09月30日|85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庄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恩,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律师。
原告庄某文诉被告庄某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庄某叶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庄某文借款330000元,经结算被告于2019年1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凭。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庄某叶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条事实;
3、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转款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庄某叶辩称:被告随丈夫到广东打工,因生活空虚,经朋友介绍到澳门旅游,偶进赌场,有所收获。
从此迷恋上澳门赌场,输了钱想赢回,没有钱就借。
原告系被告的堂哥,被告向原告借钱,许诺赢钱和原告对分,输钱会高息偿还本息。
原告同意后在2018年分多次共向原告出借17万多元,后来被告向原告偿还7万多元。
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电话联系,了解被告在澳门输赢情况。
2019年1月12日原告到广东珠海与被告见面,见面后原告以自己的计算,要求被告为其出具33万元的欠条,被告无奈写了33万元的欠条。
原告明知被告借钱用于赌博,依照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护照、居住证,证明被告长期居住在广东佛山;
2、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经偿还原告79200元;
3、移动通信记录,证明原、被告联系情况。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
对证据2系被告所写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条系原告威逼被告所写,系无效证据;对证据3部分无异议,部分有异议,对原告转给被告152000元无异议,对其余的款项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欠条系威逼所写,更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
经过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庄某文与被告庄某叶系堂兄妹关系,2018年间,被告庄某叶向原告庄某文借款,原告庄某文先后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将款转给被告庄某叶,双方无异议的转账有152000元,被告庄某叶通过微信及银行偿还原告庄某文79200元,对此双方无异议。
其余的经济往来双方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庄某文与被告庄某叶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欠条、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仍然向被告借款,该借贷行为无效。
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依据被告的欠条主张被告偿还欠款330000元。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借款金额有争议的,要结合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因素考虑。
本案通过对支付方式的审理,无异议的原告转账给被告的金额为152000元,被告偿还79200元,下欠72800元,对此双方无异议。
依照法律规定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先行判决。
对有异议的部分,待今后有证据,可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某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庄某文借款本金72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的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庄某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