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陆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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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陆逊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9]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XX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XX、被告人翁XX及辩护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翁XX谎称自己离异,虚报年龄,假称以与被害人谈恋爱、结婚或者以投资海鲜生意或者帮忙办理医疗资金补贴为名,编造各种理由取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翁XX谎称自己离异,虛报年龄,假称以与被害人张X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张X1钱财,共计人民币12510元。
2.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翁XX谎称自己离异,虚报年龄,假称以与被害人许X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骗取被害人许X钱财,共计人民币85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翁XX谎称自己离异,虚报年龄,假称与被害人王X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X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元。
4.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翁XX谎称自己离异,虚报年龄,假称以与被害人朱X谈恋爱、结婚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朱X钱财,共计人民币66900元。
5.2018年1月,被告人翁XX假借合作投资海鲜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梁X人民币3000元。
6.2019年2月,被告人翁XX假借合作投资海鲜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叶X1人民币1900元。
7.2018年11月,被告人翁XX假借合作投资海鲜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张X2人民币42000元及香烟18条。
8.2018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翁XX谎称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叶X2办理其儿子医疗救助资金补贴为名,编造人情费、办事费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叶X2钱财,共计人民币21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翁X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投资协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张X1、许X、叶X2、王X、朱X、梁X、叶X1、张X2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翁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翁XX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翁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翁XX退赔被害人张X1人民币12510元、被害人许X人民币8500元、被害人王X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朱X人民币66900元、被害人梁X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叶X1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张X2人民币42000元、被害人叶X2人民币2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余陆逊,男,宁波籍,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宁波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处理:各种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