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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无小事,义务无大事 ——由非机动车管控想到的

发布者:李华文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423人看过

众所周知,非机动车已经成为路权中的夹心层。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作为交通参与者,需要赋予相应合理的路权。然而,在机动车市场具有话语权的时期,非机动车的路权被挤压、被抛弃,行人有时候倒还能享受以人为本的光,因此,笔者希望这样的时期希望能够越短越好,对于路权参与者及管理者才是幸事。


一、自行车王国的自行车权利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迅速从农业社会走向商业社会,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国人观念变化,中国自行车从一种时尚逐渐成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却又迅速成了路权的通房丫头。

北京人感慨:自行车是越来越难骑了。2005年12月26日《北京晚报》的一个调查揭开了谜底:自行车道突然“消失”;新建道路取消自行车道;自行车道成停车场;自行车与汽车混行……骑车变成了一种冒险,机动车却道路越来越宽,同时演绎着环保与污染的故事。

北京人的烦恼,同样也在济南发生。根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机动车在人行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放的,可锁定车轮或拖离现场,拖车费由违章者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执法者通常做法仅仅是罚款、拖车,但这行为并没有真正达到城市管理的目的。常年

我国自行车产量、出口量、国内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堪称“自行车王国”,诗人徐淳刚1999年写就《自行车王国》:“……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自行车制造王国/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铁的事实 最明白的真理/劳动创造了我们/我们自己需要的东西/还得由自己来制造 自己来修理……”。

“自行车之路”为何越骑越窄》,载《新京报》2005年12月27日


骑车上班的王先生称,十年前骑自行车的人多,阵容庞大,骑起来感觉很踏实,“但现在不一样了,骑车的时候精神时刻处于紧张状态,需要耳听六面眼观八方,毕竟,我们要不断面对机动车可能带来的危险。”右拐汽车与自行车抢跑,也是骑车者的苦恼之一。

杭州,自行车也正遭遇着被城市交通边缘化的尴尬处境,机动车与自行车争道,城区自行车道越骑越窄。

海南的自行车也遭遇类似境地。

非机动车地位的日渐式微,出现在全国各地,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许多城市的交通一直都以汽车为中心进行建设。一些城市为方便车辆通行而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大量修建或拓宽主要为汽车出行提供方便的宽阔道路,有人把之比喻为以松解腰带的办法来治疗肥胖症。这种城市交通规划中,种种‘蚕食”自行车道的做法,使得为数不少的骑车人成了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

因此,中国号称“自行车王国”,数量上无可厚非,但权利上却难以成立。

让我们看看另一个自行车王国——荷兰,其人均拥有自行车数量和骑车出行比例上,远远超过中国,荷兰有1600万人口,却拥有1800万辆自行车。何故?当然,其中有荷兰地理优势的原因,整个荷兰地势平坦,特别适合自行车的骑行。然而,其根本原因更是荷兰法律和政策使然,荷兰属于人口密集型国家,政府为减轻交通压力,也积极引导人们尽量选择自行车出行,多年来,荷兰政府在修建自行车专用车道、制定交规和道路管理方面采取了大量措施,进一步推动荷兰成为欧洲的自行车王国。在权利方面,这样才算是自行车的王国。


二、自行车的权利和义务


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健康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青睐。与此同时,自行车的出行安全也备受各国关注,各国纷纷出台法律规定,加强对自行车和汽车人的严格管理,保障自行车的权利和义务,即自行车的路权。

1、安全规定


我们的自行车之路却越骑越窄2007815

骑车没有安全感,海口自行车道为何越走越窄?2008年03月19日


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自行车必须配备白色前灯和红色尾灯,粘贴反光标志,装备铃铛,并在规定地点停放,夜间行驶必须开启前灯和尾灯。新加坡规定,自行车可搭载12岁以下儿童,但必须加装防护装置。澳大利亚规定,自行车夜间前后有效灯光距离不得低于200米。

纽约规定,骑车人拥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同样的权利,需履行同样的义务。因此,并无针对骑车人的特别保护措施。

荷兰通过实施市区限速、规范机动车的使用和停泊、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严格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来保护行人和骑车人的权益。另外,荷兰在1998年修订了交通法,不管行人和骑车人有无过错,如果在与机动车的事故中受伤,机动车所属的保险公司必须赔偿损失。

荷兰、德国并不强制使用头盔,而澳大利亚则规定,骑车人、坐车人必须戴头盔。美国已有22个州制订了有关骑车人戴头盔的法律,一般规定,18岁以下的骑车人必须戴头盔。

日本2008年道路交通法规定,13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必须戴头盔。东京都政府2008年的调查显示,80%的父母为孩子配备了自行车头盔,但其使用率只有一半。


2、通行规定

美国、德国、荷兰、新加坡等国家规定,骑车人在转弯之前需打出手势,通常是左手打左转手势,右手打右转手势。日本规定,自行车靠左侧行驶,并可以在人行道行驶。德国规定,自行车靠右侧通行,左侧超车,在十字路口,自行车限速买小时10公里。

新加坡规定,自行车靠左侧行驶,自行车不得被其他车辆牵引前进,禁止两辆自行车并排前进。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设有自行车专用道的地方,自行车必须在专用道行驶。自行车可以并排前进,但两辆并排前进的自行车横向距离不得超过1.5米。

美国规定,禁止自行车驶入人行道,否则予以没收。除转弯、躲避路面为吸纳情况外,自行车必须在专用道行驶。除非有标志指示,自行车不得驶入高速路、快速路、州际公路。


荷兰禁止自行车在人行道行驶,禁止自行车驶入主干道。两辆自行车可以并排行驶,但禁止三辆及以上自行车并排行驶。电动自行车、激动脚踏两用车须在主干道路行驶,如有明确标志指示,可在自行车车道行驶。

3、违法行为管理

国外警察对骑车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告知父母、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社区服务、罚款、逮捕;对遵守交通法规的骑车人适当给予奖励(商家优惠券、小礼物等)。许多国家都规定,警察可以没收未发停放的自行车。

德国规定,自行车不得逆行,不得并排行驶,不得在人行道行驶,违者会遭到警察警告。

日本禁止酒后驾驶自行车,汽车不得打伞,不得接电话,违者罚款4万日元。禁止自行车搭载两名及以上的儿童,违者将被处以1.7万日元罚款。在发生多起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事故后,洞泾的荒川区开始探索为自行车发放牌照。

2009年8月,美国费城连续发生两起骑车人撞死行人的事故后,费城市一会修订了法律,加大了对自行车违法的打击力度,将违法使用人行道的处罚由54美元提高到300美元,骑车时接打电话的由3美元提高到300美元,要求所有自行车必须登记注册,并领取牌照。在佛罗里达州,自行车闯红灯将被处罚219美艳,操作不当的将被处罚52美元,同时规定,骑车人必须坐在固定座上,脚不得离开脚踏板,不得双手离把,驾驶过程中不得双耳佩戴耳机。


三、我国自行车的权利和义务


1、自行车的牌证

以往,自行车要合法地上路,必须申领自行车牌证。购车后,凭购车发票、使用人身份证,连同自行车一起到交警部门申领牌证,在车身上刻牌号。

2004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其中规定,自行车是否上牌由各地政府决定。2006年,《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如果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交警部门已于20066月停止给自行车上牌,今后是否取消牌证管理制度、如何确认自行车的合法身份问题,深圳市政府正在决策之中。

可见,在国内有取消上牌的趋势。

办理自行车执照,俗称“敲钢印”,还记得当年第一次敲钢印的情景:兴高采烈到非机动车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非机办”),按店家指点交上开好的票据和自己的证件,登记、缴费、敲钢印、发牌。

近日,为方便短驳出行,去超市内车行购自行车一部,准备去敲钢印,却有刘姥姥进大观园没了方向的感觉。

车行人员说,自行车不办的,你若要办,这给电动自行车敲的章给你敲。

超市人员说,我在这超市四年,就没见过自行车也要办执照的。

办理电动车执照的一小伙子问,为什么要办?办了可以上高速么?

非机办人员称,办理自行车执照需要填写自行车销售登记单(车辆信息尤其是15位统一编码、购车人信息,并由经销商敲章)、发票和证件。

几经折腾,才办妥自行车执照,倒是不收费;不敲钢印

至于从管控角度看是否妥当,笔者暂无数据说明。

2、自行车通行规定

一般规定: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应当下车推行通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自行车其他规定

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


《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从2007121日开始实施,生产企业负责在自行车出厂前完成编码和刻制编码的工作,非机动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这样,原来的钢印实际由15位统一编码的钢印代替。


不得醉酒驾驶。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4、相关处罚规定

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车尾架:(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

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四、权利无小事,义务无大事


对于骑在自行车上的荷兰来说,自行车不单是交通工具,而且成为全民喜爱并积极参与的运动方式,甚至升华为独特的自行车文化,而我们东方的“自行车王国”却竞相在争取汽车的“福利”,同时,使得大众骑行在汽车文化的暴力面前显得日渐苍白无力,也就是说自行车的路权存在缺陷。

细究其中,可以归结为荷兰在修建道路、制定交规和道路管理方面对自行车的行驶进行了特殊规定,以此确保骑行者的路权,保护骑行者的安全并激励、促使自行车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

荷兰政府的指导思想是,将自行车交通作为改善国家环境,避免国内出现“汽车灾难”的重要战略。为实现这个目标,近 20 年来荷兰完成了多达 120 项有关自行车交通的科研项目,并且国库每年提供巨额财政支持。荷兰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中,道路设施不能截断    主要自行车道,城市建设不能给自行车交通造成不便。显然,荷兰实施的是“以自行车为本”的少耗能、少排污交通政策。

在荷兰,各城市都辟有专门的与交通主干道隔离的自行车道,而不仅汽车被禁止驶入自行车道,就连机动脚踏两用车也不得驶入。另外,由于自行车文化的风行于世,自行车道两旁也自然派生出许多专门针对自行车的服务设施,如:自行车修理店,自行车出租行及自行车停车场等。在这样的特殊“关爱”之下,骑自行车出行成为荷兰人“迷恋”的交通手段和锻炼方式:荷兰人30%以上的旅行是骑自行车完成的,在荷兰的老年人当中,48%的旅行也是步行或骑自行车完成的。而拥有1600多万人口的荷兰,自行车的数量几乎与人口数量相当。

自行车文化在荷兰的流行离不开政府对自行车这种环保、实用、节约能源而又有益于锻炼骑行者身体的交通工具的大力倡导和政策保护,而与此同时又与西方国家近年来兴起的“反汽车”运动相互呼应,折射出生活在现代化国家中的人们对现代汽车社会污染和对能源日渐枯竭的恐惧。

荷兰,2006 年人均 GDP 为 2.78 万欧元,这一数字高出欧盟平均水平 15%。显然,荷兰是个富裕国家。在阿姆斯特丹,我看到许多家庭家门前都停着轿车,还不止一辆,后门的运河里拴着游艇,但是仍然有至少两辆自行车。据说,更多的时候,周末荷兰人开着汽车,    拉着拖车,托着自行车,一家大小齐出动,找个地方停下汽车,骑上几十公里的自行车,荷兰人称之为山水之旅,亲近自然。

正当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城交通陷于生态困境而开始寄希望于“两轮革命”时,荷兰这个“郁金香之国”早已成为名副其实骑在两轮上的国家,并从自由王国驶向必然王国,打造了一个适宜于人类居住的世界。

因此,当我们努力建设一个节约型的社会之时,当我们极力发展汽车产业的时候,同时思考下自行车的道路权利,反思下汽车文化下的弊病,荷兰的经验确实值得我们思索和借鉴。一方面,道路规划要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参与方的权利和利益,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利,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保留非机动车道。另一方面,道路交通管理要综合考虑各类交通工具的有序和谐、互补并存,充分发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短途代步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自行车租赁,鼓励使用自行车,发挥公职人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使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给予补贴支持,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

权利无大事,义务无小事。或许,在这种意义上,车患和健康的问题可以同时解决。


六、代结语


社会进步是否可以只通过单纯的“经济改革”达到?汽车代替自行车是一种社会进步么?现在国人已很多人发现车多为患,比如,在上海,每个月拍卖车牌7000张、外地车牌估计增加为3000张,那么一个月新增车辆10000辆,车身长平均按3米算,每月新增车辆占用道路长度是30000米,即30公里,那么上海每个月新增道路有30公里么?停车方面,可能每个月增加10000个车位么?所以,路上一天比一天堵,停车一天比一天难。

现在自行车方面已被国家层面重视。2012年9月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促进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资源合理配置,倡导绿色出行,针对当前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日益恶化、出行比例持续下降的实际情况,就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2013年12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加快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变,促进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进一步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扩大示范项目社会影响,我部将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发出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81号)。

地方也已受到重视,《海口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报告》提出,海口的交通发展战略是构筑公交为主导、小汽车适度发展的多方式并存的绿色、现代化城市交通系统,鼓励步行、自行车等非机动化交通方式,道路建设以人为本,建立连续的、舒适的、环境优美的、有海南风情的步行及自行车系统。

但大伙也很清楚一个道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一个本质的区别:发达国家制定新法规的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反复争论才能出台,而一旦出台,执行起来就毫不含糊;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则都有这样一种通病,出台法规容易,而执行起来却严重走样。希望这个道理慢慢变得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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