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占据了相当久的主导地位。发生医疗纠纷后在医患双方的共同申请,其概念和特征为:由本地医学会组织临床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特征为:1,医疗事故鉴定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的一项专门的技术服务,也就是说该项鉴定的目的是服务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赔偿。2,其鉴定具备高度的专属性,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仅限于本地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而不可能回避本地选择它地。3,该鉴定结论以医学会名义作出,无鉴定专家负责,不能追究鉴定专家的法律责任。4,鉴定结论相对粗糙,对于多种损害结果无法通过医疗事故分级来确定,同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定残往往不符合伤残等级鉴定的规定。
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从案由上改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鉴定产生了可以由全国人一家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这种鉴定较好了规避了患方当事人普遍的担心的本地专家对本地医疗机构的庇护行为,同时鉴定意见相对精确和确切,与伤残等级鉴定是分离的。其鉴定内容通常包括: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患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对于法院的审判产生了直接的指导和建议。
因此,对于患方来讲,发生医疗纠纷后暂时不要盲目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最好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总体分析。权衡利弊后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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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之欲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