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单位可先赔付工伤保险
汪某于2007年到江苏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库管工作。2011年10月2日16时许,汪某驾驶该公司车辆给客户送电脑主机返回途中,与韩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韩某及汪某受伤。2011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12年1 月,汪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韩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铜山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汪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但该判决因韩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执行。2014年3月汪某经劳动仲裁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某科技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因侵权人无力赔偿,且已被法院终结执行,汪某并未获得足额赔偿,故用人单位应在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范围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并有权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遂判决江苏某科技公司赔偿汪某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并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赔偿。
点评: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对第三人未赔付的直接费用,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此后,用人单位可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