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许都知道上下班途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那么,若劳动者下班后先回宿舍,再回父母家该如何认定呢?这篇真实案例会让您找到答案……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李某应聘到县城开发区某纺织厂工作。由于经常需要上夜班,厂里为每位员工都安排了宿舍。2015年6月20日晚上8点钟,李某开始上夜班。6月21日凌晨12点钟,李某下班后先回了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由于6月21日白班轮休,李某就驾驶摩托车回位于乡镇的父母家中(李某的户籍所在地)。19日凌晨1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2015年12月,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某纺织厂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李某从单位安排的宿舍回父母家的路上,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吗?
?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经调查,李某系未婚,其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由于轮休白天不上班,李某在宿舍换过衣服短暂逗留后就驾车回其父母家,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另外,其事故发生地点也属于工作地至其父母家的必经路线。
查实情况后,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 法律延伸
工伤认定中,关于何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一直备受争议。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
一是合理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或者晚一点,比如下班以后加一会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二是合理路线,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等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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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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