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三分钟学法”课堂对于女职工很有用哟~虽然法律对孕期的女职工提供了特殊权益保护。但!怀孕不是尚方宝剑,女职工不能以怀孕为借口就随意任性哦~小明的女朋友阿花最近想换工作。今年8月2日,她向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要求在9月1日离职。公司批复同意了该离职申请。临走前,阿花参加了公司的职工体检。8月28日,医院体检发现,阿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8月29日,阿花拿着怀孕诊断证明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收回离职申请,维持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却认为,离职申请是阿花个人自愿提出的,并且公司已经书面同意审批,并不同意阿花的要求那么,阿花在怀孕期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呢?
这是《劳动合同法》针对处在特殊“三期”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女职工提出离职后,符合以下要件,则无论该女职工是否处在特殊“三期”,期限一到,该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1)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知道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结果; (2)员工的离职程序合法,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员工的单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自己是否怀孕并没有直接关系。 (4)用人单位就员工的离职申请做出了书面同意审批,员工的离职程序已进行完毕。 当女职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一经提交(即提出要约),用人单位也对女职工提出的申请做出正面同意答复(即做出承诺),则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法律行为就已进行完毕。因此,女职工在此情况下要求收回离职申请、维持劳动关系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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