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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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别绕太远,受伤可能不算工伤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457人看过

案例一

  未脱离工作区域的合理工休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许某诉昆山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法律概念的外延,在合理范围内均可以存在不同程度的延伸。本案中,许某在合理的工休时间,为解决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22222222222

  基本案情

  许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40分至12点(中间10点至10点10分为休息时间)、下午13点30分至17点30分(中间15点至15点10分为休息时间)。2014年8月7日上午10点03分左右的工间休息期间,许某在公司上厕所途中滑倒摔伤,导致骶尾椎骨小梁断裂。许某遂向昆山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昆山人社局2014年8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许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上午10点至10点10分是全公司职工休息时间,许某在该时间段受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的范畴,也与工作原因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实际工作时间。许某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区域的情况下,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故被告昆山人社局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认定许某受到的伤害属工伤并无不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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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绕道菜场再回家是否属下班合理路线的考量因素

  ——陈某诉张家港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当上下班路线偏离了正常行驶路线、存在绕道的情形下,判断其是否仍然属于合理路线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际行驶的距离;二是采取绕道回家的必要性。如果结合上述两方面均不能得出充分的理由来支撑绕道的合理性,则不能认定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指派到中港小区南门卫任职保安,其通常下班的路线是经港城大道往北,再西转至人民西路,回到悦丰新村的家中,上述距离约3.5公里。在该路线上,顺道有万红一村菜场、暨阳菜场、西菜场、田垛里菜场等菜场。2015年5月21日早上7时45分许,陈某下班后,经港城大道往北,再往东绕道至长安北路,越过张杨公路(338省道)到斜桥菜场买了少许蔬菜后,再往西南方向掉头回家,行至悦丰新村附近的田垛里小街发生陈某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实地查看,上述回家的距离约8公里。

  2015年9月16日,陈某向张家港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1月23日,张家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并非在合理的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原告主张,其下班后至斜桥菜场买菜系生活习惯,虽存在绕道,但也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被告则认为,原告舍弃下班回家合理路线上顺道的几家大型菜场,绕道至338省道之外的斜桥菜场买少量蔬菜后再回家,明显偏离了下班的合理路线。经实地查看,原告绕道往东北方向至斜桥菜场买菜后再掉头回家的距离约8公里,远远超过其经港城大道、人民西路回家的正常距离;且港城大道、人民西路沿线附近有四、五家大型菜场,为原告买菜提供了充足的选择,其事发当天为购买少许蔬菜而绕道至338省道以北、长安北路边的斜桥菜场,必要性不够充分。原告的上述路线已经超越了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8小时内死亡一定不能认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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