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欠条能否作为直接起诉的依据?
孙某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年。后来,他因家中有事,只能辞工回家。由于公司还有18600元工资暂时无力支付给他,便向他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今欠孙某工资18600元,于今年年底付清。落款处除年月日外还加盖了公司财务印章。后期限已过,公司仍未支付。孙某找到律师咨询,不知此类情况是否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需要去仲裁委进行仲裁。
此类拖欠工资的情形在实践中还是常见多发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的劳动争议纠纷,都应先经仲裁裁决,才能提起诉讼。但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为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用人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孙某的案件,因为其手中握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简化了维权的中间环节和成本,最终孙某在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很快拿到了欠付的工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