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化名)于2012年8月入职某某公司,其后,王五向某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同意。
随后,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公司发放2018年年度奖金。仲裁调解中,某某公司表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奖金发放时或发放前,员工已经离职或提出离职的,则该员工不享有年度奖金。某某公司每年3月份发放上一年度的奖金,但鉴于发放奖金时,王五已离职,故王五不符合奖金的发放条件。仲裁庭审中,由于王五无故未出庭,该案件按撤诉处理。
争议焦点:
奖金发放日,员工已离职或提出离职的,公司是否可以不发放奖金?
法律分析:
工资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提供劳动后向其支付的对价,《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工资制定有严格的保护制度,包括: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降低员工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
虽有诸多保护制度,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就工资进行明确定义,而在实践中,公司发放至员工的款项通常会包含多种名目,工资仅系其中一部分,还会有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款项。针对除工资外其他名目的款项,是否也应当适用保护制度,目前并无统一意见,在实践中仍需依据不同款项,不同地区,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如题述所提及的,员工在奖金发放日前,已离职或已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能否不予发放奖金。有观点认为,奖金系用人单位在工资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目的在于奖励员工以其工作表现为公司带来之利益,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等。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方式来设置奖金发放条件。若用人单位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或提出离职的,不享有奖金,则有权拒绝发放。也有观点认为,按照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应当同等适用《劳动合同法》就工资保护的规定。
即便用人单位制定该等规章制度,亦属于剥夺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支付奖金至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