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的内容学习
两点能实际见效的措施。
第一、以《民法总则》为纲领,加快对《民法典》的学习。理由有二:其一者,《民法典》的条文虽还可能有变动,但《民法总则》基本已定,变动的可能性很小,学习起来很少会有“无用功”;虽然《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其总则地位,且《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部门法常年来自成体系,一般人很少意识到《民法总则》的作用,能对其进行系统性学习的人也不多;但通过“九民纪”和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民事行为理论在新法中已被“民总”的规定全部替代,“合同编”的“合同的效力”不再对合同的从成立、未生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等角度进行全面阐述,从而“民总”对《民法典》起到规定法上的提纲契领作用。其二者,“民总”是潘德克顿体系在大陆法系制定法中的最显著标志,其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民法各编进行反向的统一指导,也就是说,对民法总则的学习可以对整个《民法典》起到切实的提纲契领作用,至于其具体纲领,大致可归纳如下:
以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其基本类型、构成要件、法律效力都是基本功,再辅以权利主体、权利理论(权利的时间性、权利的救济等)可以分析、引导整个私法体系的权利脉络和权利图景;再以权利救济时的“请求权基础”为指引,可以指向诉讼领域,进而与司法裁判权、证据规定等相连接。此外,以私法权利为核心,还可能打通行政法领域和严重侵权的刑法领域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各个部门法律成为一体,从而更好地选择维护私法权益的方法和武器。
第二、以点到面,全面推进对《民法典》的认知。《民法典》还有很多创“新”,是对旧有法条的更新和突破,比如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只有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类似的点还很多,有的是对以往法律规则的颠覆性重构,但大部分都可以从“合理性”的角度对新规予以理解。其间诸多法条需要时间投入予以慢慢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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