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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35人看过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民法总则》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与2003年发生的非典一样,属于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时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并不是只要发生了疫情,就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构成“不可抗力”情形,因此要根据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本次疫情发生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或者合同的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因为本次疫情,当事人均不能免除责任。此外,“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条款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均不影响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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