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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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撤销权行使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05人看过

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

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

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

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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