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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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之区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遗产债务的认定,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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