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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执业资质:1610120**********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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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公司法 |381人看过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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