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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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326人看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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