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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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换房的方式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437人看过


  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二)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
 
  (三)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凡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租居民出售,但居民尚未购买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只可以按上述第1种方式交换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采取第2﹑3种方式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如需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则必须按《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见“公房如何上市出售”)。
 
  凡未纳入《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不可售公有住房)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承租居民之间﹑承租居民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或单位之间有偿调拨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均应按上述规定方式办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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