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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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不登记的弊端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312人看过



  (1)未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方无法了解拟受让产权的状况,交易就难以成功,即使私下成交,也难以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因无法向贷款方提交房地产权证书,不能抵押、投典;

  (3)当权利人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非法侵害时,因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交有效的法律凭证,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困难,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当权利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投典,由于未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一旦抵押人需处分抵押物时,由于未经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其优先受偿权不受法律保护;

  (5)房屋建筑及使用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及时登记,一旦遇到拆迁时,当事人因缺乏依据就会得不到有关补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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