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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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476人看过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的登记手续。今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买商品房在规定期限内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卖房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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