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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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合同及公证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51人看过


  房屋买卖委托合同

  委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1)房屋产权证明材料;(2)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身份证、户口本;(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结婚证书(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户籍证明;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4)公证员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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