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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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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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和收房时注意的三大问题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私人律师 |247人看过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和收房时,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3大法律问题。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

  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法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

  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

  杨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条款文本类似:

  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层高与楼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保暖、保温、隔音等,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发生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过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修理、重做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仍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对房屋正常使用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式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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