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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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时间确定房屋的交付使用?风险如何承担?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268人看过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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