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有: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4)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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