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阅房地产权档案的组织或个人为:
(1)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2)依法行使有关权力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受权利人委托代理房地产有关事务的律师及有关人员;
(4)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拍卖行授权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
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 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 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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