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人看过




案情:李某(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李某一次性交清房款,黄某没出一分钱。就在他们热恋时,黄某(女方)向李某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黄某的名字。办完房产证后他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双方感情不和,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平均分割房产。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改房产是在婚前他个人出资购买应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加黄某的名字是因为黄某要求同时也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刚结婚不到一年黄某就向他提出离婚,如果改房产分割一半给黄某,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分割一半给黄某无疑会肯定适婚女孩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黄某辩驳称:该房产有她的一半,因为李某同意她的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这种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再者她也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打算和他好好过日子,白头偕老,可李某不珍惜她,婚后对她不管不问,完全不尽一个做老公的责任,使她无法忍受她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1、准予李某和黄某离婚。2、李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60%,黄某分得房产总价值的40%。

律师点评:在房产证上加名应视为该房屋的原权利人通过加名的行为将自己原先对于房屋的权利部分赠与给了他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就属于谁,因此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考虑到这套房屋的权利是由男方在婚前取得的,对于出资购房房屋的男方应当予以适当多分。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将自己对房产的权利的一部分赠与给了配偶,因此尽管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配偶之间加名不征税,但房产证一旦加了配偶的名字,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高离婚率的背景下,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在遇到加名的问题时务必要慎重,以免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三(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的约定在房屋变更过户前可以撤回,公证了的赠与约定除外。因此,即使婚前购房的一方书面同意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对方,只有房产证上还没有最终加上对方的名字,婚前购房的一方仍然可以反悔,不再履行加名的承诺。

最后,律师还要提醒,及时一方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房子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也不会平均分割。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