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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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436人看过




  只要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而未尽,开发商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政府行政行为等所造成的原因,却不能一概认定为是开发商的原因,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开发商的责任:

  1.政府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

  由于权属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政府相关权属登记管理制度长期相对不规范,造成提供了相关资料,却因政府行政行为至使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过长。

  2.不可抗力原因。

  审判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开发商所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开发商履约已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即存在导致开发商无法履行办证义务的因果关系。

  3.买受人原因。

  当买受人存在不按约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应办证义务时,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等之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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