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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林奕荣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27人看过



  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
  一位年轻小伙到律师楼咨询:“律师,我爸妈离婚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安阳新区的房屋赠与给我,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房产证登记在爸爸名下,现爸爸拒绝过户给我,我能不能起诉?”
 
  我莞尔一笑,这显然是一位无畏于人情世故的年轻人。我问他,你能不能不要了呢,自己创业买房啊。小伙子不好意思的说,其实是我妈的意思,爸爸有赌博,房子在他手里会被毁掉。
 
  这个回答在情理之中。我遗憾的告诉小伙子,这个案件他有比较高的风险。
 
  在离婚中夫妻将财产赠与子女而言,是常见的。我们在法律实务中常见离婚当事人对共同财产作出赠与子女的安排,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常是双方可接受的妥协之举。但是,赠与的财产往往是房屋等不动产,该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财产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在理论上就属于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可否撤销问题。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可否反悔或者撤销呢?
 
  我认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属已经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撤销。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便成立。即使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也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但赠与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属的转移,物权没有转移。
 
  基于赠与合同的有效,受赠人可以享有诉权,可向赠与人主张权利,请求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从这个层面来说,这位小伙子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属变更之前基于自身意愿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类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像本案的这类在民政局审查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畴。
 
  因此说,小伙子的案件的风险就在于,如果被告知道了撤销的规定,并在法庭上表示反悔和撤销赠与,则小伙子的案件难以胜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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