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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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财产共有 私自赠与无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30人看过



  【案例】

  龙某和妻子陈某共同经营一家鞋厂,效益不错。这几年来,小两口有了数十万元存款。2001年初,龙某的父母想在龙某的住房附近购买一套商品房,一打听,房款要20万元左右,老两口一合计还差6万元,就想算了。可是龙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应该帮助父母,决定由自己出这6万元,但又担心陈某不同意,另外,龙某也认为家庭财产自己有一半,这6万元就从自己这一份出,也没什么关系,就擅自作主,将钱款取出,给了父母。半年后,陈某想扩大鞋厂规模,需要资金周转,才发现存款已少了6万元,追问龙某后,得知此事,陈某非常不高兴,于是陈某和龙某闹起了别扭。龙某的父母知道儿媳妇和儿子吵架的原因后,认为他们用的是自己儿子的钱,陈某无权过问。陈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的父母还钱。

  【分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有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龙某将夫妻共有的6万元赠与父母时,未取得陈某的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龙某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该赠与合同无效。从我国法律规定而言,龙某的父母应当返还这6万元。

  但本案原被告毕竟是一家人,法院考虑到法理之外毕竟还有情理,于是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龙某和陈某原本感情很好,为此事闹到这种地步两人都有些后悔,龙某的父母也对自己的“添油加醋”行为深感不该。在法院的耐心说服下,陈某最终与龙某达成共识,认为帮助父母买房不仅是一种尽孝,更是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最后陈某对龙某的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了起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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