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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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权利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820人看过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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