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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特点和征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411人看过




  对于房产税需考虑诸多要素:如特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影响等。

  一、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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