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物业税是对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出租土地和楼宇的业主征收的。它起征于1940年,当时的税法规定,物业税税额是物业估定租值的5%,纳税人包括延用或出租物业的业主,不设修理保养费的宽免额。1947年后,税率改为10%,并增加了20%的修理保养宽免额。1961年后,业主自用房屋可以免纳物业税。1965年,物业税的征收范围再次缩减,对公司拥有的物业作出若干豁免规定。1983年起,改估定值课税为按实际租值课税。
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香港境内用于出租而非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农业用地,但包括码头)、房屋、其他建筑物等物业。物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应税物业的业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产持有人、权益拥有人、终身租用人、抵押人、已占有房地的承押人、向注册合作社购买楼宇者。
香港的物业税税率是每一纳税年度调整一次,2002-2003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15%,2003-2004课税年度是15.5%,2004-2005课税年度至2007-2008课税年度是16%,而由于金融危机对香港经济的影响,物业税税率由2008-2009课税年度起下调至15%。
香港对物业税的免税情形有:一、对于自有物业,若全部自有自住则完全免税;部分自住部分出租的物业只有自住部分免税;部分自住部分经营的物业全部不能免税。二、对于空置物业,即在课税年度没有被占用的,业主可获免税。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08—2009》,缴交物业税的业主可获宽减。2007-2008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每宗个案以$25,000为上限。
香港物业税计算公式为:修理保养费=实际租金收益×20%
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益-修理保养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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