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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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9日|分类:经济仲裁 |479人看过



  (一)营业税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

  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者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此优惠政策,为提高工作效率,朝阳地税局一般采取先征后退的原则,即:售房者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向其代开发票的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材料,即时办理免税及退税手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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