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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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特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311人看过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 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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