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二手房时业主的资料不齐全引起的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公司法 |398人看过


买卖二手房时业主的资料不齐全引起的责任

有的经纪人为了迅速签约,既没有提前告知业主需要带哪些资料,也没有事后积极向业主索要资料,造成无法评估、面签、过户。

有一经纪人,买方是公积金贷款,卖方的房子之前已经和别的经纪公司签约过,内容为连租代售至明年2010年5月份,当时业主觉得价格还行,于是就签约,须不知7月份房价继续涨高,业主觉得卖亏了,于是以各种手段理由不协助办理评估、面签,当时签约时业主没有提供房本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但没提供房本最后“注意事项”那页,公积金贷款是需要那一页的,而且也不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现在双方把责任推给中介,说中介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此事到现在还悬而未决。

上面的案例经纪人不仅拿不到佣金,还惹一身麻烦,既浪费时间又耗精力。

律师点评:经纪人为了业绩有时难免会忽略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情,但这很容易被买卖双方利用,如果以后签约时遇到当时业主缺资料的,应该在补充协议里规定业主应该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补充哪些资料,如果未及时补充的视为违约而且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