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四大陷阱】
合同签订人陷阱
有些购房人虽然留意核查房屋是否具有完全产权,却不注意验证最终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人是否就是产权人本人,或者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产权人。如果签订合同的卖主不是产权人本人,一旦产权人本人或其他共有权人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委托”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那么购房人只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且举证责任在于购房人,对购房人的利益维护非常不利。
规避方法:在与卖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签订人是否产权人,如果签订合同者并非产权人,购房人应要求其提供产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如果存在几个产权人,应要求共有权人同时签名或出具委托。
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有的卖方只注意谈定房屋总价,却没有对具体付款方式引起足够重视,结果很长时间收不齐卖房款,但因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只能吃“哑巴亏”。
规避方法: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流程、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