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自行确定该套住房买受人及交易价格后,向按照《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受理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如实申报已确定的买受人及交易价格。
(二)受理审核。受理部门按照《办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是否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书面意见,予以优先回购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第(四)项规定办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予以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申请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受理部门签订回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不予优先回购。受理部门决定不予优先回购该套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部门出具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2.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
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办事指南。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