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租赁经营权合同
转让人:AA(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BB(以下简称乙方)
转让人将自已承租的店面(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承租权)转让给受让人,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承租AA店面,租赁合同日到期。(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甲方承诺,在AA与自己的上述租赁合同到期时,将承租权完全过户给乙方,即乙方直接与 日开始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在满足第二条的前置条件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店面转让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台 )人民币。在乙方和 年度的租赁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约定转让费以借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如甲方目前安排的人员不经营店面时,甲方应及时将店面交乙方实际经营,乙方只支付相应的租赁费与空调费及水电费,不承担其它费用。
第五条 违约及清算条款:如因甲方过错或违约情况发生,造成本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大写 )万元整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超过违约金赔偿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原件),每份页,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自然人每页签字、公司加盖骑缝公章),双方各持1份。
转让人(盖章签字): 受让人(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与 租赁合同。如甲方系以个人名义和AA签约则需出具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需在本合同上签名。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