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居住权将房屋出租产权人有权收回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7人看过



    3年前,我和妻子离婚时达成调解协议,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我享有房屋的产权。上月,我得知前妻将该屋出租,每月收1000元的房租。而我现在需要租房住。我可否向法院请求收回前妻的居住权?

    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如再婚或者拥有自己的房产或者不再需要使用这一个房屋等条件,将丧失房屋的居住权。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法院才能支持你的请求。你需要向法院提供你前妻出租房屋等相关证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