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5年8月8日甲、乙、丙三方签订商用房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甲方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但乙丙提供的房屋不具备招租餐饮的法定条件:甲方所租区域无消防安全出口,大楼主体未经过环保验收,未申请燃气等等。乙丙隐瞒事实以欺诈的手段诱使甲方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后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购置餐饮设备、招收员工。试营期间甲方逐渐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与乙丙交涉,乙丙推诿拖延。甲方无奈只能继续经营,直到有人举报被迫关门遣散员工。至此甲方共计投入人民币150万元颗粒无收。同年12月甲方发函给乙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乙丙不但不赔,反而要求甲方支付拖延租赁。甲方于2006年3月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甲方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乙丙对甲方进行赔偿。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何时解除?乙丙是否有违约?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法定事由出现的自动解除。本案中就属于法定是由出现的自动解除。
【律师分析】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认真研究了双方合同,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消防、环保部门进行了调查。确认乙丙在消防和环保方面确实存在瑕疵。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